行政院107年7月31日核定本部研提「都市更新發展計畫(108-111年)」,為鼓勵住戶自主更新,本部業訂定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」,並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補助,協助住戶辦理老舊建築物重建、整建或維護,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,改善都市景觀風貌。
補助案之受理申請窗口為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申請案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提出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初審,擬具審查意見、排定優先順序及建議補助金額。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,由內政部營建署進行複審,複審通過後,報內政部核定。
一、111年度截止受理時間:111年12月30日(星期五)
二、詳細申請補助程序、原則、額度與提案應繳交文件,請下載附件「補助作業須知及附件」。